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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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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743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学校特制定《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3日

 

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推荐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推荐工作,是指按教育部、学校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合适人选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招生单位复试。

三条  推荐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尊重学生自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的原则;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第四条  推荐工作应当建立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重视推免生的道德品质和人格素养,强化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重点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进行考核,积极创新推免生遴选方法,避免唯分数论;选出素质高、综合能力强、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

鼓励校内、校际交流,鼓励学科交叉,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设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该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教务处负责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六条  学院设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本院推免生推荐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该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系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院应当在当年推免工作正式开始前,制定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内容应含奖励分值明细、综合成绩构成等综合排名遴选规则),成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报教务处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备案。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由学校在“重庆大学教务处”网站上统一公布。

八条  学校每年的推免生名额由教育部下达。所有推免生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

学院的推免生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推免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记录。

(三)按期完成前三学年或者前四学年(五年制)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外语类、体育类课程获得专业规定的学分),且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类专业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或者参加托福考试成绩≥80分,或者参加雅思考试成绩≥5.5。外语类专业学生应通过外语专业四级考试。

(四平均学分绩点(GPA)(可参照《重庆大学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试行)(重大校〔2010233号)计算)排名在本专业前40%(学校教学改革试点学院不受此限制)。

十条  学院可在本办法九条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学院推免生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评优等活动,并对其所获得的成果实行奖励加分,奖励分值按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但奖励加分不得超过0.4分。

第十二条  凡参加各类国际、国家级竞赛获奖和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详见附件《重庆大学本科生创新类成果列表》)的学生,可申请使用学校预留推免生名。但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必须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其成果的原创性和真实性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和学生提交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教务处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教务处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确定。

第十三条  对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者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不受综合排名限制进行推荐。但须经本专业三名及以上教授联名推荐,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织考核通过,考核结果、学生相关证明材料和教授联名推荐函应当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初选学生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教务处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处理。

第十四条  推荐工作时间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根据教育部要求,推免生推荐、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学校推荐工作和接收录取工作时间按教育部当年规定执行。

(二)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重庆大学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以及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 学院按学校根据当年情况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对满足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学生,依据相应专业(方向)学生前三学年(四学年)所获得的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并根据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参加综合测评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 学院组织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考核组(5人及以上,其中正教授应占2/3及以上),在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笔试、面试、实验技能测试、科研能力考查等)的基础上,以学生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名(学生综合成绩应包括平均学分绩点、奖励分值、综合测评分值等),确定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初选学生名单,并公示3天,未经公示者不具备推免生资格。所有申请推免生的学生必须参加综合成绩排名。

(五)公示无异议后,初选学生名单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定通过的推免生资格名单应当在学校“重庆大学教务处”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推免生资格名单统一由学校上传至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审核备案。推荐阶段备案截止后,不再进行补充备案。

(七)具有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需登陆“推免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选择报名志愿、查看复试通知及待录取通知等。

“推免服务系统”是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推免生(含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

推免生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可自主多次平行报考多个招生单位及专业。

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免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该专项组织选拔事宜,按照当年《重庆大学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一旦申报并录取为推免研究生,其就业状态为升学,学校原则上不再发放就业协议书。

学院在推免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指导,避免浪费推免生名额。

第十七条 已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的;

(四)本科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的。

第十八条  推荐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的规定,违反规定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对于在推免工作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将提请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按照《重庆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重大校2016342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附件《重庆大学本科生创新类成果列表》为特别规定,与本办法同时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14〕268号)、《关于调整推荐本科学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直博生)奖励加分的通知》(重大校〔2015〕3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大学本科生创新类成果列表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