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百分制成绩绩点转换公式:60分至90分之间,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2.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GPA)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
4.对于两级制计分课程,“合格”成绩对应绩点为3.5,“不合格” 成绩对应绩点为0。
三、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指学生所修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计算,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所修课程指: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高修业年限内所修读的,并取得教务处认可的课程。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0年6月开始实施。
136-5764-3588